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三)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的聘请或者解除聘请等信息;

(五)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信息;

(六)受理并研究处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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