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地产开发Article 14Repealed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