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04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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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教育、市容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5万元的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高等学历,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
(一)设立冠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立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求职登记、推荐;
(四)人才招聘、寻聘、租赁、转让;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年审时,应当按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审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Chapter 3人事代理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有关材料的审查;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接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六)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Chapter 4人才招聘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符合其业务范围;
(二)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设施;
(三)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也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信息。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人才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一)正在承担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科学研究项目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未满轮换年限的;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工作,或者曾经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的;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由主管部门或者资产控股方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或者资产控股方同意的;
(六)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期限未满的。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承租或者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合同。
(一)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
(二)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
(四)泄露应聘人员的隐私,丢弃其个人资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媒体的经营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拟发布的用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在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Chapter 5人才应聘
应聘人员擅自离职的,由原单位出资的培训费,有合同的,按照合同办理;没有合同的,原单位可以收回培训费,收回培训费的标准,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
应聘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伪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伪造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年审、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及年审不合格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的经营者发布未经批准的人才交流会信息,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责令停止活动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公共媒体为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