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设备联网。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建设等部门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档案,及时共享排污单位取水、排水、排污等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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