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暂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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