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明确责任(认领)者、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市环境保护、水行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排污口进行排查,对无责任(认领)者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