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