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Chapter 4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Article 22Amended设立寺院,应当由拟主持寺院的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县佛教协会经审查拟同意的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