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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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Chapter 2居住和信息管理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医院、学校或培训机构、救助站等办理居住登记的。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
(六)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七)无犯罪记录。
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四)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一)已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离开居住地,且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租住房屋、诚信记录等信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Chapter 3权益
(一)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
(四)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流动人口随同子女享有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六)患有传染病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七)已婚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二)按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三)符合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五)已经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金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
(七)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心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医疗费减免政策;
(八)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市区公园年票;
(十一)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二)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一)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者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Chapter 4服务和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流动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工会。
鼓励流动人口自愿参与公益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活动。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