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