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89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5Article 8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