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