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省森工总局、林业局负责辖区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