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