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Chapter 2 土地使用权出让/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15Repealed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直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以协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