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4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Article 21Amended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