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Chapter 3 经营管理Article 27Repealed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