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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