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其所依存的纪念建筑物,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将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服务设施,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
对具有百色起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利用人不得擅自进行装修、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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