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Article 10Repealed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如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