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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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政收支和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财务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稽查与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
(五)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
(六)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以及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
(二)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
(三)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
(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
(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账户;
(六)账外设账、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
(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二)账户开设和税收分成、退库、减免、代征、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送本级财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或财政部门。
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