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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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界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标志。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执行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计划;
(四)按照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对湖泊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水域、滩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杞麓湖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七)办理船只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
(八)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杞麓湖水质监测、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九)协调、督促沿湖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十)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工业和生活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农业、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畜禽的规模养殖和集中屠宰;
(五)围湖造田、造地、建渔塘;
(六)网箱、围湖、围栏养殖;
(七)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湖堤、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使用机动船、电动船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炸鱼、毒鱼、电鱼,生产、销售、使用妨碍鱼类资源生长繁衍的渔具;
(十一)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十二)猎捕鸟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
(十三)擅自打捞水草;
(十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倾倒粪便、污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毁草、挖树根;
(六)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杞麓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借。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杆气化、液化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