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开发建设:

(一)行洪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二)基本农田、风景区核心区、地质公园核心区、城市绿地;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

(六)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