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4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14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赋予其特定权利或者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实施条件、审批时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一)设定的依据已经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的;
(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的;
(三)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县、区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
(四)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因涉密、场所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政务服务机构集中办理的,由有关行政审批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接受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政务服务机构设立咨询服务台,免费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逐步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审查、审批、缴费、查询,并实行电子监察。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实行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办理流程提示,保证审批快捷、规范、透明。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标准规定以外的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时办理的申请可以口头告知。
并联审批的事项及审批流程,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审批项目需要多份相同内容材料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一份完整材料,其他由行政审批机关自行复印留存。
中介服务目录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不得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增加中介服务。
对具有区域性共性特点的服务,实行同一区域一次评估或者评价,评估报告在一定时期内共享。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统一收缴,一次缴清。
行政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对政务服务机构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调整、使用,应当事先征求政务服务机构的意见。
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内容。
监察机关对行政审批的实施进行监察,及时调查处理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纳入目录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未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有关信息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当场作出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五)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