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五)获得合法报酬;

(六)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其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七)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