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9, 2009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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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个人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Chapter 2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一)制定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章程;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三)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
(四)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五)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九)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Chapter 3志愿者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三)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一)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灾害救助;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四)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
(五)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除特殊情况外,涉及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事项一般不纳入志愿服务的范围。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
(二)连续提供专项服务超过十五日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派遣志愿者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参加志愿服务的。
Chapter 5支持和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学校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