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

(二)连续提供专项服务超过十五日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派遣志愿者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参加志愿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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