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挖掘城镇道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经营未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次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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