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施工程造价6%以上10%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