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对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