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立面色调符合城市色彩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楼道等保持整洁,禁止堆放物品;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设施,放置、悬挂、搭建物品(空调机、太阳能设备以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置的物品除外);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