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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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履行国防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国防教育办公室开展国防教育。
Chapter 2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国防教育的规划、计划和办法;
(二)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三)组织、承办国防教育的大型活动;
(四)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国防教育师资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六)组织推荐和总结、宣传、推广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使国防教育进入教材、学校和课堂,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规划,宣传国防教育法律、法规;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知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内容;
(五)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宣传规划,指导做好国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刊播,指导开展国防教育公益广告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七)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开展以普及空袭、核武器、生化武器防护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等为重点内容的国防教育;
(八)国防科研生产、征兵、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学生军训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国防教育;
(九)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防教育规划,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
(三)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
Chapter 3国防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生,边境地区公民、出国出境公民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是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接受普及教育。
(一)对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主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国防教育日、重要节日、纪念日等时机进行宣传、普及;
(二)对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形式,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参加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和军事技能训练等活动。
初级中学和小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边境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防教育宣传员。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事机关选送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参加学习、培训,学习掌握有关国防知识,并将掌握国防知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素质考核内容。
Chapter 4国防教育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学校列入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学校不得增加学生负担。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训练基地、少年军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的义务。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和影响部队秩序的前提下,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为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开放军营、军史馆、荣誉室,提供训练场地和选派教员等,接待有组织的参观学习。
省、州(市)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聘请有国防教育经验的专家、教授、现役军人、退役军官组成国防教育讲师团,采取国防形势报告、国防知识讲座、业务培训、过“军事日”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在购买学校责任保险时,应当将有关国防教育安全活动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为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对在全省、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一)领导带头宣传和遵守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工作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将国防教育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国防教育制度,坚持开展经常性国防教育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开展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一)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宣传和普及国防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建议,对国防教育工作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违反本条例,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处分。
(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
(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四)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