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

(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四)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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