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0 articles
(1990年5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信及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的证明文件。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作出同意协商或者不同意协商的答复,同意协商的应在五日内将协商情况告知主管机关。具体问题得到解决,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撤回申请。
人民警察在游行队伍经过道路交叉路口时,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暂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保障游行队伍尽快通过。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桥梁;
(二)公共汽车、电车始发站、消防队、医院门前;
(三)商业繁华路段;
(四)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认为不宜停留的其他地段。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举持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横幅;
(七)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进入队伍;
(三)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佩戴明显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一)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区机关、省军区机关和省级其他要害部门;
(二)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分区机关;
(三)县、区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地军事机关;
(四)省、市、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五)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和油库、粮库等要害单位。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要求越过临时警戒线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推举一至三名代表进入,其他人员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牌、警戒绳带、警戒栅栏、或者警戒标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