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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