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在线路起止点和线路上设置候车设施和站牌的;

(二)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乘务员无证上岗的;

(三)不使用统一客票的;

(四)擅自终止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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