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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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articles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
Chapter 2供水卫生管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Chapter 3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
(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
(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
(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Chapter 4卫生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范围较大、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群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饮用水出现污染,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控制、排除污染源;
(三)对供水设施和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
(二)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的;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的;
(五)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的;
(六)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经过维修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建成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十)造成饮用水污染,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三)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四)饮用水被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医疗单位未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Chapter 6附则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现场制售饮用水: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