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Chapter 5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与监察Article 32In force矿山安全监察员具有下列监察职责:(一)进入矿山现场,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二)参加有关的安全工作会议,调阅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资料;(三)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时,有权使用音像设备和检测仪器;(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处理;(五)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矿山安全工作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