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特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拒绝承担或者拖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
(四)拒绝建设或者拖延建设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的公用事业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