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运营情况;
(六)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督特许经营者的运营成本;
(七)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报告;
(八)向市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九)紧急情况下组织实施临时接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