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三)投资、参与、支持违法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和露天宗教造像;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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