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对地下水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根据地下水分布及开采状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已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限期封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