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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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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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4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
Chapter 2安全使用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拆除承重墙;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八)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装修项目及其说明、施工期限、施工时间、施工措施;
(二)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涉及配套建设的设施改动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将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Chapter 3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本条例所称鉴定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鉴定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对有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鉴定。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Chapter 4危险治理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不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离开。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停止使用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治理施工。危害排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解除措施并在现场予以公告。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相应归档备案工作。
Chapter 5监督检查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并进行复制;
(二)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勘查;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必要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房屋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屋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有关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二)危险房屋治理情况;
(三)白蚁预防处理情况;
(四)房屋装修涉及结构改动情况;
(五)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情况。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布上述信息。
前述情形消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解除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立即恢复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违法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Chapter 7附则
(一)改建,是指改变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扩大原有建筑物基础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轮廓线高度的建设行为。
(二)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但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通过核查资料及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勘查、检测,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与综合分析判断或者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做出房屋安全结论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四)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
(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