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五)组织指挥并承担火灾扑救,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七)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