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二)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受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