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举办下列行业的生产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货物运输业;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缴、减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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