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水务管理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影响附近居民居住环境或者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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