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下列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绿地指标达不到要求又不按规定实施异地绿化的,可以处应当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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