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县长、乡长(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林区治安队伍;

(四)完成林业发展计划,办好样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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