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三)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四)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五)组织林副产品的开发利用,做好科技推广和培训工作;

(六)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

(七)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变化情况;

(八)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杜绝重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九)处理林权行政纠纷案件;

(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领导;

(十一)做好本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林政管理人员和林业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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